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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盟人这些牛羊屠宰行为违法!
更新时间:2022-09-25 13:57:39 作者:安博电竞app下载 来源:安博电竞手机版下载

  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8号])规定,现向全市市民及肉类产品经营者告知如下:

  (一)自治区对牛羊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牛羊屠宰,农村牧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从事牛羊屠宰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牛羊屠宰场所或者牛羊产品贮存设施;

  (三)从事牛羊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不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牛羊产品,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牛羊产品。

  (四)违反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牛羊屠宰活动的,将予以取缔,没收牛、羊及其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定点屠宰证书或者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定点屠宰证书或者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盟级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违反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未经定点从事牛羊屠宰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牛羊屠宰场所或者牛羊产品贮存设施的,或者为对牛羊、牛羊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规定,从事牛羊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牛羊产品,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牛羊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综以上述,我市将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8号])规定,要求全市市民及肉类产品经营者严格遵守规定,积极配合执法工作,对私屠乱宰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我局将严厉打击惩治,并接受社会监督!

  整治范围:全市市区范围,重点区域为乌兰牧骑小区、第六小学附近、敖东聚小区附近及市区其他区域范围。

  (一)锡林浩特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举报电线,地址:锡林浩特市农牧和科技局401室。